來源:江西法院、法律開講
轉自:天津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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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啥這么問呢?
起因是昨晚群里的一次聊天
在婚姻生活中
大多數女性都覺得
只有掌握了家里的經濟大權
婚姻才有安全感
于是
老公的工資成為了夫妻生活中的博弈
工資該不該上交
一直是歷史性難題
小編的這位同事
就在痛失“私房錢”后
發出了這樣的吶喊——
工資上交給老婆
到底有沒有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 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 生產、經營的收益;
? 知識產權的收益;
?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什么叫平等的處理權?
普法
就是說,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應當不分份額地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并不根據夫妻雙方經濟收入的多少來確定其享有共同財產所有權的多少。
所以說
在一定程度上來講
老婆讓老公上交工資是有依據的
她也有處分的權利
你交或者不交工資
老婆的那份就在那里
不增不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這一條就是我們平時常說的
“財產協議”
可以婚前、也可婚后
以書面形式約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
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屬于AA制
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呢?
普法
基于雙方的夫妻關系,在無明確婚后財產約定的情況下,雙方婚后的工資、獎金的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一方不應向另一方隱瞞收入的情況。
夫妻雙方應該坦誠交流,用心經營的婚姻才能長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 一方的婚前財產;
? 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很多男士
在溫(qiang)柔(quan)的攻勢下
交了工資
卻每個月偷偷攢下私房錢
但是
“私房錢”是夫妻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
積攢下來的財物
性質上不屬夫妻個人特有的財產
因此
如果夫妻沒有就
“私房錢”的歸屬進行約定
或者存在約定不明的情況
即應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
所以說
藏了半天也許只是藏了個寂寞
錢,妻子還是有份的
有那時間不如多看看有用的知識
“天津政法”知乎小課堂
普法我們是認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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